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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