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简称 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如因委员辞职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辞职后
应当继续履职的情形,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管理委员会”),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战略工作小组组长与 ESG 管理委员会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工作成员应当为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公司总经理另行指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管理体系和具体制度,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工作小组和ESG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ESG 工作规划及成果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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