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3 19:57:12 股吧网页版
曼恩斯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4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诚实守信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并履行持续义务。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离职情形主要包括:

(一)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二)本人主动提出辞职;

(三)未能履行董事职责,被股东会罢免;

(四)出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其他原因。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主要包括:

(二)本人主动提出辞职;

(三)董事会决定解聘;

(四)出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其他原因。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职时间以及辞去的具体职务。辞任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八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被解除职务,且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交接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在离职生效前,或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期限内,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完成所有工作的移交,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分管工作的进展、尚未完成的重要事项、任职期间涉及的全部文件资料和数据;

(二)公司印章、钥匙、权限密钥、帐册、凭证、经营文件、合同协议等所有公司财产和资料;

(三)结清经手的财务账目、借款及备用金;

(四)办理公司邮箱、信息系统权限、门禁卡等的注销或移交手续;

(五)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