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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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 001-06 号
致: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
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交易的报告期更新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天健
已对标的公司 2025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5 号),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加期审计报告》”)、天健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2025 年度 1-9 月《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5-1 号),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交易所涉上市公
司、标的公司在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
查期间”)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验证,对《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修订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新莱福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责任;《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新莱福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方案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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