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5-081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月22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4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51,599,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5245%(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363,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23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682,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46,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股份23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580,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09%;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5%;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涯、梁清越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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