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安排,召开独立董事和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
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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