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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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53 号
致: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莱福”)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是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信达律师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对于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该等引用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6、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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