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参照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的具体权限进行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或时效等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或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管理的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总经理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三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