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印章及证照保管、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印章、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以及合同专用章、分支机构章、销售业务专用章及其它业务类印章(含电子章);证照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获准经营的批准文件等其他电子身份载体以及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合法证照的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提出印章制发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授权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由于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印章专管人员须同步将原印章交给审批人,审批人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处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
依法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破损的,公司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后,由授权经办人员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销毁,并申请重新刻制,由公安机关在刻章卡上登记盖章确认;依法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公司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后,由授权经办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主管公安机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重新刻制。
若相关印章遗失、被盗或者相关印章保管、使用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或者相关印章保管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等导致公司印章失控或存在失控风险的,公司或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刊登公司声明,声明相关印章作废,并有权直接授权经办人员申请重新刻制相关印章。
第八条 公司相关印章刻制完毕后,无论该等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具体经办人应当将新刻制的印章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印章戳记、留样保存,以便备查;新印章的启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布启用通知,通知中明确启用印章的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使用范围等。
第九条 公司印章停用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具体经办人应及时将停用印章交董事会办公室封存。
第十条 未经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违反者公司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
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及子公司印章由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各类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将无条件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印章专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公司的,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的直接上级或公司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章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将印章管理情况作为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并于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为保证公司印章安全,该等印章交接工作应当在原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被免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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