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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2:39 股吧网页版
新莱福: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

第六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

第十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享有的总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投票程序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表决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股东享有的总票数;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超过则该选举投票无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五) 表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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