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6 15:32:39 股吧网页版
新莱福: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增强自我约束,保证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权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当由三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部作为独立设立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内部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部门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需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