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质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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