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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38:23 股吧网页版
新莱福: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南磁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所在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内,且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同时,标的公司具备完善系统的核心技术体系和研发生产体系,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良好,具备稳定的商业模式,行业地位突出且市场认可度高,属于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的创新创业企业,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选择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最终确定为33.98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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