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份,同时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交易标的的全部权益,拟转让给公司的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资产100%的股权。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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