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翰博高新/公司 指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方案》/第 指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方案》
划
《第二期员工持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股 计 划 管 理 办 指 划管理办法》
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年修订)》
《监管指引第 2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号》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
限公司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40306-00002 号
致: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翰博高新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翰博高新的委托担任其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翰博高新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翰博高新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翰博高新作上述引用时不应引起法律上的误解或歧义。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翰博高新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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