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战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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