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税前报酬总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领取报酬采取年薪制,所得税由公司代缴: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独立董事的津贴为 10 万元/年(税前)。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等。
第八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负责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调整与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
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薪酬与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高级
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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