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08 18:55:09 股吧网页版
唯特偶: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代码:036564,期权简称:唯特 JLC1

2、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271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6.27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3.52 元/股。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根据自主行权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期限为 2025 年 5 月 9 日至 2026 年 4 月 7 日。

5、此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本次自主行权具体安排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4 年 4 月 8 日,第一个行权期
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比例为获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总数的 5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行权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结合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相关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的影响,
1、以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 公 司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1,212,056,394.42 元,较 2021-2023 年
2、以 2021-2023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 营业收入平均值增长 26.63%,满足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行权条件。

业绩单元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经核实,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额度与其所 激励对象所在各业绩单元均完成属业务单元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 2024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业绩单元况挂钩,根据业务单元的绩效考核情况设置不同 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的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