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以及《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交易原则: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含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或者第(二)项标准的,适用第(一)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第(一)或者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一)或第(二)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关合同审批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审计部进行风险审核,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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