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的担 保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 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因股东均为表决事项的关
联方造成该次表决无非关联股东参与时,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 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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