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凡拓数字创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涛、叶可安(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6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相关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6 年 1 月 24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 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沐陂西路 13 号凡拓总部办公大楼会议室(近裕晖创意园)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伍穗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63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