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301312 证券简称:智立方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14:30
2.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鹏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A栋五楼会议室1
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6.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84人,代表股份84,565,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784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4,233,9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11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9人,代表股份331,2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34%。
2.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0人,代表股份337,7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8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6,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9人,代表股份331,2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34%。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隋晓姣律师、李乐乐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8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8%;反对 47,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 1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5,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6.1153%;反对 47,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1556%;弃权 1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9.72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隋晓姣律师、李乐乐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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