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立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下合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和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智立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 月 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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