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18 19:52:55 股吧网页版
昆船智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8


证券代码:301311 证券简称:昆船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1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昆船智能”)股份19,047,38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94%)的股东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资”)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7,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其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国风投资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名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 股东持股情况:国风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 19,047,386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9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经营发展需要

2. 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 计划减持数量及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7,200,000 股,即不超
过昆船智能总股本的 3%。

4. 减持期间: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
月内。

5. 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6.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减持计划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股东国风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国风投资已切实履行其上述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国风投资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国风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五、备查文件

国风投资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