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董秘回答问题态度端正一些,在2025年12月23日您关于我提出的“公司内控机制有系统问题”,答复称“公司内控方面具体工作详见公司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但是该报告是在今年4月21日发布的,而第三次串通投标处罚是在之后的7月份,为何已经“深刻反省”了,却又重蹈覆辙!可见,前面的《评价》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希望华如不要一次次让我们中小投资者失望!上市是起点,而不应该是终点!
华如科技: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首先感谢您给公司提出的意见与建议,(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2)2025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3)《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将于2026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届时请您关注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感谢您理解与支持!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首先感谢您给公司提出的意见与建议,(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2)2025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3)《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将于2026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届时请您关注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感谢您理解与支持!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2-29 1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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