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六条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其控制管理的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其控制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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