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住所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制定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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