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获取或知悉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以下称“内部涉密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以下称“外部人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工作的监管人,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自身或其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内部涉密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告、公告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微博、微信等方式。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人员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如涉及财务及经营数据)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保密告知函》,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接收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
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告知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经办人员应采用保密告知提示、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督促外部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当督促外部人员在因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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