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相关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并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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