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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