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1、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2、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3、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4、主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五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的人
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首先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前,应草签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应附有下列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的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件;
(五)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担保合同由财务部起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和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公司存在纠纷的。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的下列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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