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01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运作水平,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公司ESG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成员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成员无须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公司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治理工作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领域相关政策、ESG报告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评估、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八)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九)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十)监督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定期检查公司ESG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
(十一)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二)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十三) 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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