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01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统一管理、预算控制、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同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对外捐赠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五)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对外捐赠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工作协调、预算审核、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拨付对外捐赠的各项费用,并做好日常支付台账管理。负责在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中,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根据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信息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九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外捐赠工作,依据内部程序执行相关事务办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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