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景法意[2025]字 02 第 0016 号
安徽省铜陵市财富广场 A 座 12 层
电话:0562-2890199 传真:0562-2685955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安景法意[2025]字02 第0016 号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乐德科技”)的委托,担任富乐 德科技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 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富乐德科技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本次授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
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富乐德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该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及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并基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方面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提及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留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1.1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董事会授权议
案》”),关联董事贺贤汉、王哲已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1.2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安
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名单》”),并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1.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公司网站对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与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已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4 202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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