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5-058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 1,1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2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含),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 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 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 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 10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51%,
最高成交价为 20.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9.72 元/股,成交均价为
19.9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998,629.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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