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新源”或“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员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
划的董事、监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监事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
交易日前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计划即可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依据及确定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员工。
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第四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规模、股票来源及规模和取得价格
(一)资金来源及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641.73 万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不超过 641.73 万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及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海科新源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总规模不超过海科新源 85.11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8%,具体规模根据实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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