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码:2025-019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执行时间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其中规定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内容,要求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
确了数据资源的适用范围、会计处理适用准则以及列示和披露要求,通知要求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其中规定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变更前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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