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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8 21:05:12 股吧网页版
海科新源: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8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5-004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新源”或“公司”)拟采取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2、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根据有增持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公司董事、总经理马立军先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应当不低于 6.63万元,不高于 16.56 万元,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尉彬彬先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应当不低于 8.43 万元,不高于 21.08万元。

3、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金额 14.02 元。(本方案实施期间如因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增持价格上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实施期限为:自本次稳定股
价方案公告之日次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2 月 19 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

5、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因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导致出现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并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录二”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稳定股价的承诺中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14.02 元。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止,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4.02 元,
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三、本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1)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2)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
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由于(1)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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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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