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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9:27:11 股吧网页版
国缆检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
次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缆检测”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获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4.2025 年 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首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5.2025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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