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主要包括如下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出售股权、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贷款;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不适用本制度,按照公司相应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议和管理。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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