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强化年报信息披露的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由经营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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