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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