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0731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 1-4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德皓核字[2025]00000731 号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源股份)《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侨源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侨源股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侨源股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德皓核字[2025]00000731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侨源股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侨源
股份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侨源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侨源股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彬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杰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2]57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
股(A 股)股票 4,001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6.9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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