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本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纪要,并将该会议纪要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九)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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