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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20:21:07 股吧网页版
鸿日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76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 2025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497,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86%。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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