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1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3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4
第五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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