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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35:12 股吧网页版
聚胶股份: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审批授权 ...... 2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 3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 5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 5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6
第八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外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
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
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
保值、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严格按
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每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均须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同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且符合本制度有关额度及期限规定的,具体业务的发生适用已作出的决议,无须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应品种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余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五)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交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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