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
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