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或本所 指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科源制药/上市公 指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 指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 划(草案)
本次授予 指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类限制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激励计划(草 指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案)》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第 1 号》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XXG2025003-03 号
致: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科源制药的委托,作为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实情况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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