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5 年 9 月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和《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 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 断提高履职
能力,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 据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下同 );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 、董事 、高 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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